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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12/17 17:58:00

“毒药”一词最早见于《周礼》,“医师掌医之政令,聚毒药以供医事”。可见,毒药一开始是作为治疗疾病的药物出现的,是药物的总称。许慎《说文解字》中“毒,害人之草”的解释对后世影响极大,如《诸病源候论》:“凡药云有毒及大毒者,皆能变乱,于人为害,亦能杀人”,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“毒”是药的一种偏性,有其特殊性。后世乃至近现代,“毒药”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,既指所有能够疗病攻邪的药物,也指药性峻猛或使用不当会产生毒副反应甚至致人死命的药物,但具体到实际语境,还应根据应用场合的不同而定义。下文所探讨的毒药是指对生命造成危害的含有毒性的药物,对其的界定以宋官修《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》的记载为依据,避免因古今认识不同而引起分歧。学术界对古代毒药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,主要集中在中医学和历史学方面,但对宋代毒药的相关研究较少。因此,笔者欲结合古籍文献,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宋代毒药问题进行研究”。

一、毒药的分类

从历史文献记载来看,宋代制造毒药的原料大概有3种,即有毒植物、有毒动物和有毒矿物。常见的有毒植物有乌头、钩吻和莽草,有毒动物以鸩毒和蛇毒为主,有毒矿物则包括雄黄、硫磺和水银等。

(一)植物性毒药

乌头多生长于四川地区,其中含有乌头碱成分,常用来做箭毒,其加工方法是“捣笮茎取汁,日煎为射罔”,猎人将乌头捣烂成汁,煎成膏,名叫射罔,涂在箭头上制成毒箭,射杀飞禽走兽来满足生存需求。钩吻又名野葛,“人食其叶,饮冷水即死。冷水发其毒也。彼人以野葛饲人,勿与冷水。至肥大,以冷水饮之,至死悬尸于树,汁滴地生菌子,收之名菌药,烈于野葛”,可见人误服钩吻后极易引起死亡,将死者尸体吊挂在树枝上,血液滴在土中后生长出菌子名叫菌药,毒性烈于野葛,可以用于害人。莽草,古人常用于毒杀虫鱼,陶隐居云“人用捣以和米,纳水中,鱼吞即死浮出”其加工方式是将莽草和米一起捣烂,投入水中,鱼吞食之后就会死亡。

(二)动物性毒药

鸩毒源自鸩鸟。鸩鸟以毒蛇为食,“凡山有鸩,草木悉枯,鸩集于石,其石必裂。或云鸩秋冬脱羽,人以银作爪勾取,致之银瓶,否则手烂。欲加鸩于人,以一羽致酒即死”,鸩鸟羽毛入酒即可致人死亡,可见鸩毒剧毒之名绝非空穴来风。毒蛇种类颇多,而以蝮蛇为首。蝮蛇,黄黑色,“着足断足,着手断手,不尔称身糜溃。其蝮蛇七、八月毒盛时,啮树以泄其气,树便死,又吐口中涎沫于草木上,着人身肿成疮,卒难主疗,名曰蛇漠疮”,蝮蛇在秋季时毒性最为剧烈,人被咬后若得不到及时救治就会危及生命。还有一种蛇毒极具特殊性,“邕州所贡蓝药即蓝蛇之首,能杀人”,以蓝蛇蛇头为原料制成的蓝药能够用于杀人,其解毒之法是“以尾作脯,与食之即愈”,即食蛇尾肉可以解蛇头毒,这是物类相感和相生相克的一例明证。

(三)矿物性毒药

礐石分布在今湖南省多山一带,其加工方式是“以黄土泥包,炭火烧之,一日一夕,则解碎可用”,将采集来的?石用黄泥包裹好,用炭火烧一天一夜,研磨成末便可使用。砒霜是砒黄经烧炼升华而得的精制品,“初取飞烧霜时,人在上风十余丈外立,下风所近草木皆死。又多见以和饭毒鼠,若猫、犬食死鼠者亦死,其毒过于射罔远矣”,炮制砒霜时所产生的粉末可以毒死下风口的植物,将砒霜和进饭里能够用来毒杀老鼠,其毒性比以乌头为原料制成的射罔更强。水银,味辛,性寒,有毒。宋代孔平仲记载,“后苑银作镀金,为水银所薰,头手俱颤”,这就是典型的慢性汞中毒症状。除此之外,还有许多有毒药物,限于篇幅,在此便不一一列举。爬梳《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》可以发现,大部分有毒药物都生长于四川和岭南等西南地区,这应与南方气候湿润、植被繁盛以及草木种类丰富的天然条件密切相关。

二、毒药的使用

毒药的研制和开发在两宋时期已经达到很高水平,且用途相当广泛,对医药发展、日常生活、军事战争以及道家养生等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”。

(一)医学药用

在现代语境中,毒与药是截然相反的概念,但以中医学视角来看,毒与药关系相当紧密。“毒”只是“药”的一个偏性,只要适量酌情使用,害人的毒药也可以变成救命的良药。正如孙思邈所云:“天下物类皆是灵药,药物之中,无一物而非药者,斯乃大医也。”所有的药都可以用来治病救人,不存在完完全全的毒药”。

宋官修《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》中,砒霜“有毒”,但是“可作吐药,不可久服,能伤人”,可见砒霜的毒性虽大,但医者常用于催吐;鬼臼“有毒”,却能“杀蛊毒,鬼疰精物,辟恶气不祥,逐邪,解百毒,疗咳嗽喉结,风邪烦惑,失魄妄见”;巴豆“有毒”,但是可以用于“破症瘕结聚坚积,留饮痰癖,大腹水胀,荡练五脏六腑,开通闭塞”。由此可见,剧毒药物只要按照正确的处方严格限制剂量进行配伍和煎煮,就可以“以毒攻毒”,充分发挥其药用价值。此类药物不可胜数,譬如射干可以治疗咽喉肿痛,及己可治跌打损伤,草乌浸酒可治关节炎,半夏、天南星、舆石和萇菪子等有毒药物也能治疗多种疾病。

(二)社会用途

毒药常用于毒杀人,具体可分为下述情况”因财产纠纷投毒。洪迈记载,信州闻人氏长子邦荣“能立身节用,衣食丰余”,次子邦华“纵游荡费,破坏几尽”。母亲死后,财产争纷使两兄弟反目成仇,邦华“使所善买生砒霜置羹中,赂门卒传与荣,荣接食,下咽即呕吐,遍身肿赤”。3年后,邦荣的儿子廉夫为报杀父之仇,采用同样的方法,把砒霜混入面食中,将邦华毒死。也有人为逃避罪责故意服毒。有种名叫“押不芦”的药物,“每以少许磨酒饮人,则通身麻痺而死,虽加以刀斧亦不知也。至三日后,别以少药投之即活,盖古华陀能刳肠涤胃以治疾者,必用此药也……今之贪官污吏赃过盈溢,被人所讼,则服百日丹者,莫非用此”10。用少量押不芦磨酒,可以使人全身麻痹,处于半死状态,日后灌以解药就能够恢复如常,这实际上就是华佗所用的麻沸散。许多贪赃枉法的官吏都会服用此药假死,以躲避官司。由于缺乏医学知识,或因无知而误服毒药也会造成中毒。宋人范师厚误食疟丹,“下咽未久,觉噪恶呕吐,旋又下渴……仓忙磨解毒丸,无及矣,迨夜而殂”;吴县丞也是误服了疟丹,“未离座,吐晕欲仆,至夕暴下,诘旦而亡"。洪迈通过记载范师厚和吴县丞因误服疟丹而吐晕暴亡的故事,告诫人们要将有毒药物密封至别处贮藏,防止误服。毒药也常用于毒害动物。婺源有个奸诈的小民以屠牛为业,他有时为了便于宰杀,就用毒药把牛毒死,方法是“慢火焚乌头汁,济以他药,浸铁针,长三寸余,插于牛胁皮中,不经日必死”,这种方法宰的牛肉人吃了也无害,被称为“良杀”,可以卖很高的价钱。人们还会用毒药捕捞鱼。莽草"味辛、温、有毒”,多生长于四川、湖北和浙江等地的阴湿沟谷中,“襄汉间渔人竞采以捣饭饴鱼,皆翻上,乃捞取之”归,渔民将莽草捣烂打碎,混入鱼食中,鱼吃了之后便会中毒死亡。宋代花农常使用毒药杀虫。

“种花必择善地,去旧土,以细土,用白敛末一斤和之。盖牡丹根甜,多引虫食,白敛能杀虫。”种牡丹时,在土壤中和入白敛末,可以起到杀虫作用,使牡丹生长得更茂盛。又有医花之法,“花开渐小于旧者,盖有蠹虫损之,必寻其穴,以硫黄簪之。其旁又有小穴如针孔,乃虫所藏处,花工谓之气窗,以大针点硫黄末针之,虫乃死,虫死花复盛”。由此可知,宋人利用硫磺的毒性来作花卉驱虫的良方。

(三)军事用途

在行军作战中,为了消灭敌人,毒药的使用也是一个重要手段。华岳建议宋宁宗不拘一格选拔人才,其中有“毒药将,招善修合药饵者充”,即公开招募擅长制造毒药的人才充当毒药将,可见毒药在战争中的重要性。箭矢用毒。弓箭是战争中的重要武器,为了加强杀伤力,人们给箭头敷上毒药。

各地制造毒箭的方法不同,“南丹地产毒虫,其种不一,人乃合集酝酿以成药”,南丹州的原始部落把毒虫制成毒药涂在箭头上。“交广夷州用憔铜作箭镞,岭北诸处以蛇毒螫物汁着筒中渍箭镞,此二种才伤皮便洪脓沸烂而死……又一种,用射?以涂箭镞,人中之亦困。”广南地区用憔铜作箭头,岭北地区将箭头放在毒蛇的毒汁中浸泡,被毒箭射破皮肤的人如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必死无疑”还有一种是把乌头捣成汁涂在箭上制成毒箭”火器用毒”在宋代以前,作战多以冷兵器为主,如矛、盾、弓、弩、箭和枪等”时至北宋,火药正式登上历史舞台,并大规模应用于军事”北宋曾公亮主持编撰的《武经总要》对毒药烟球、火药法和蒺藜火球的组配比率有详细记载”如毒药烟球:“球重五斤”用硫黄一十五两,焰硝一斤十四两,草乌头五两,芭豆五两,狼毒五两,桐油二两半,小油二两半,木炭末五两,沥青二两半,砒霜二两……”。

在此配方中,硫磺、草乌头、巴豆、狼毒和砒霜都是有毒药物,它们以基本用量数十倍被制成毒烟火球,点燃后用火炮投掷出去,用于抵御敌人的进攻”宋人还在地道、水流以及马蹄上投毒以取得战争的胜利。薪州地方官李诚之在整修薪州兵防时,指挥兵士在“地道所来之处,熏以毒药”,李诚之在地道中投毒守住了州城,抵御了金兵的入侵”在顺昌之役中,刘“遣人毒颍上流及草中……敌人马饥渴,食水草者辄病,往往困乏”,宋军在颍河中投毒,待金兵多数病倒之日突然进攻,大败金军”南宋华岳讲述了用铁蕈和竹贮等器具制服虏骑的方法:“曰铁蕈,曰竹贮而已……是药之以锥,而所中则与药俱中”,铁蕈上锥下平,竹贮一球六锋,用毒药浸泡锥刺,马蹄踩在上面就会中毒,由于马匹左右牵绊,前挨后触,因此一匹马中毒,数匹马都会倒下,这样敌人的骑兵部队便会溃散”。

(四)道家用途

中国古代追求长生与成仙之人众多,秦始皇曾几度寻求仙药追求永生,汉武帝也极力推崇炼丹术,魏晋隋唐时期炼丹术的发展达到顶峰”到了宋代,这一风气依然存在”宋官修方剂著作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记载了多种道家丹方,其中,灵宝丹的主要成分包括硫黄、自然铜、雄黄、光明砂、磁石、紫石英、阳气石和长理石,道徒们以天然矿石为原料,在配伍炼制时加入其他饵料,经过炭火长时间的烧炼、升华和冷凝,得到所谓的丹药”然而,现代科学分析表明,炼丹所用原料中大都含有铅、汞和砷等有毒元素,服用后会导致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死亡,换言之,人工炼制天然矿石得到的就是有毒丹药”宋代不少官僚士大夫热衷于服食丹药,如章惇“益喜丹灶、饵茯苓以却粒,骨气清粹,真神仙中人”,章惇服用丹药后精神气质宛如神仙一般,赢得了苏轼的高度赞赏,“鼎中龙虎黄金贱,松下龟蛇绿骨轻”,夏竦每天早晨都要服用钟乳硫黄粥,他“才睡即身冷而僵,一如逝者,既觉,须令人温之良久方能动……常服仙茅、钟乳、硫黄,莫知纪极”晨朝每食钟乳粥,有小吏窃食之,遂发疽,几不可救”。

因夏竦非常怕冷,钟乳和硫磺性温,可以起到暖身效果,夏竦的仆从因不了解硫磺的药性,偷吃后身上发疽,不得救治”虽然一些人服用丹药后仍然身体健康,但更多人却因服食丹药而中毒身亡”宋真宗朝大臣吴育“体素羸,少时力学,得心疾”后得古方,和丹砂饵之,大醉,一夕而愈”后数发,每发数十日乃已”,吴育因科举压力遂患心疾,服用含有重金属的丹药后暂时痊愈,但之后每次心疾发作数十天才会好转,反而加重了病情”又有“吴兴吴景渊刑部服硫黄,人罕有知者”其后二十年,长子橐为华亭市易官,发背而卒,乃知流毒传气尚及其子,可不戒哉”,方勺作为精通医学的文学家,从中医药学的角度指出吴景渊服食丹药不仅伤身殒命,并且祸及后代”。

三、毒药的管理

用毒药害人严重影响了百姓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,故宋代针对用毒害人的法律规定十分严格,管理手段也比较全面,包括毒药出入管理、制毒售毒管理以及用毒害人管理,实现了对毒药的全方位管制”。

(一)出入管理

限制毒药进入宫城”大观三年(),宋徽宗下诏,“经大制炼砒霜、硫黄、朱砂等药,已令不得入皇城门”即今医药和剂局见修合汤药,如有合使上件药物之类,宜行止绝,庶使疾病服药者免为热药所毒,不致横夭,其利甚大”。砒霜等有毒药物不得进入皇宫,医者也不准使用砒霜合药,防止病人被药物热性所害。另据蔡绦记载,政和年间,宋徽宗在后东苑门附近的角落发现一座废弃已久的毒药库,之后遂下令“可罢其贡,废其库,将见在毒药焚弃,瘗于远郊,仍表识之,毋令牛畜犯焉”,地方州县无需再向中央上供毒药,将贮藏的毒药集中焚毁并进行标识,以防止二次伤害动物。禁止军需毒药出境。

在边境地区,出于战事需要,宋廷对制作毒烟火球的有毒矿物原材料一一硫磺进行管制。熙宁九年(),河东路经略司言,“北界人称燕京日阅火炮,令人于南界榷场私买硫黄焰硝,虑缘边禁不密,乞重立告赏格”。因辽朝每日检阅火炮,并在榷场购买硫黄焰硝,河东路经略司担心沿边各郡的禁令不够严密,请求朝廷重新订立赏罚条令。乾道八年()敕令:“将硫黄、焰硝、海金砂、桐油並不许兴贩过淮博易,及往极边、次边州县。如有违犯,其断罪追赏,并依兴贩军须之物已降指挥施行”,由于对金战事频繁,南宋朝廷再次申明禁止硫磺和焰硝等军需物品的买卖。

(二)制售管理

宋政府认识到毒药管理的关键在制毒管理,天禧四年(),宋真宗诏:“自今天下犯十恶、劫杀、谋杀、故杀……合造毒药、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,每至十二月权住区断,过天庆节决之”,明确指出制造毒药的罪行属十恶不赦之列。同时,官方还利用社会舆论打击制毒行为,乾德二年(),永州报告“诸县民畜蛊者三百二十六家”,宋太祖“诏本州徙穷僻处,无以充役,乡里勿与婚姻”,将永州家畜蛊县民迁往远恶之地,并且禁止百姓与这些家庭通婚,给造畜蛊毒者营造为人鄙视和排斥的环境”制造毒药为法律所禁止,售卖毒药更为法律所不容。《宋刑统》规定“诸以毒药药人,及卖者,绞。即卖买而未用者,流二千里”。对擅卖毒药的处罚有两种情况:买毒且投毒成功的,投毒者和卖毒者一律处以绞刑;买毒而未投毒的,买毒者和卖毒者都判流放两千里。换言之,参与买卖毒药者,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,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
(三)用毒管理

尽管宋朝政府针对制售毒药问题颁布了严刑峻法,并且规定“以毒药药人者,绞”,但想要杜绝百姓用毒显然是不现实的。因此,朝廷鼓励百姓告发违法行为,并给予奖励。庆历六年(),宋仁宗“诏三司、开封府、御史台,凡大辟囚将决,而狱吏敢饮以毒药及诸非理豫致死者,听人告论之,赏钱十万”。据程民生对宋人生活水平的考察,宋代百姓基本收入大概是每天文,政府对揭发行为的赏金有10万文,相当于1个人将近3年的经济收入,由此可见宋代不会因狱囚被判死刑就姑息用毒药毒杀犯人的官吏。政和六年(),入内侍省武翼大夫、淮南路走马承受公事王道报告外路州县许多百姓用砒霜害人,宋徽宗“诏违者徒二年,许人告,赏钱三百贯”。

宋朝一方面下发诏令对用毒害人的行为进行惩治,另一方面对检举揭发行为给予奖励,按照上述换算方式,当时贯的赏金相当于1个人工作8年多的收入。可见,宋朝是严厉打击民间擅自用毒行为的。总而言之,宋朝对违法制毒、售毒和用毒者的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,禁止制毒和用毒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定。然而,官方诏令的禁止和社会舆论的打击并不能阻止犯罪的脚步,宋代毒药的使用范围呈日益扩大之势,毒药害人已成为社会公害”尽管宋政府采取种种办法加强对毒药的管理,控制毒药的流通,但囿于历史和社会条件,要禁止一切毒药的制造、售卖和使用难以实现。当今社会,中毒和投毒事件仍有发生。因此,对宋代毒药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,吸取其中的经验与教训,并在当今的毒药管理工作中加以借鉴,可更好地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秩序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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